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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_1051-2010_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随着通信业务和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结构日益复杂,因此,通信设备的电源设备种越来越多,技术越来越先进,对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节能环保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通信电源系统设备稳定、可靠地运行,提高电源设备使用寿命,降价通信故障率和运营成本,为通信网络提供优质的供电;同时顺应通信电源系统的创新和发展,纠正通信电源系统建设存在的误区,在对YD/T 1051-2000进行修订后形成了新版YD/T 1051-2010.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结构形式、交流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防雷接地、主要电源设备技术性能要求和电源系统的监控、环境条件等要求,是通信电源系统最基本的原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通信电源工程设计、建设、设备研制生产和维护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将通信局(站)分为四类,并时行了定义:一类局站为国家级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省级的IDC数据机房、网管计费中心、国际关口局;二类局站、客服大楼;三类局站是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四类局站是末端接入网站、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站等 。本标准分别对这四类通信局(站)的供电方式、电源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标准对外市电引入、电源系统组成、电源系统类型及应用原则、基础电源、交流供电方式、直流供电方、电源系统可靠性和设备参考配置、接地与防雷、监控、电源系统主要技术性要求、环境要求等方面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并列出了变配电高备主要系列和技术要求。
    对于电源系统类型及应用原则,本标准规定同一通信局(站)在引入市电容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原帽上应只设置一个总的变配电系统,并由此分别向UPS系统,并由此分别向UPS系统、各直流供电系统及建筑负荷提供低压交流电。一、二类局站宜采用变配电系统,备用电源系统相对集中、UPS系统和直流供电系统相对分散的方式。三类局站若负荷较小可采用UPS、直流供电供电系统集中供电方式。超大容量的(10000KVA以上)局可以考虑采用变压器和低压配电分散供电,比如采用变压器、低压配电上楼靠近负荷中心设置。通信局(站)在进行无功功率补偿时应考虑串联一定比例的电搞器。当变配电系系统中的总谐波电流(THDI)大于10%时,应进行治理。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开关不宜多于三级,各级配电开关的参数根据负荷情况整定,上下级开关之间应脸有选择性;随着通信负荷的扩容,开关的脱扣整定值应相应改变。
本标准还对“光缆、微波中继站常用的混合供电方式电源系统类型”、“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类型”“小型站常用的一体化级合电源系统类型”进行了说明。
     对于基础电源,本标准给出了直流基础电源、交流基础电源的定义,并对基础电源频率允许变动范围、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电压允许变动范围、直流基础电源的过渡和统一等做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还结交流、直流供电的供电方式、供电要求、交流供电UPS供电系统的类型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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